欢迎关注内蒙古文化产业网站!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产业促进会章程
───
2018-09-18 10:47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文化产业促进会
【字体: 】    打印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产业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内蒙古自治区文化产业促进会,简称内蒙古文化产业促进会。英文名为:Inner  MongoLia  Autonomous  Region  Cultural  Industries  Improvement  Association.缩写为IMCIIA。  

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产业促进会,是由内蒙古文化产业界和有志于文化产业发展的实际工作者、理论工作者自愿联合而成立的地方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建设民族文化强区的统一部署,着眼于我区文化产业的发展,联合我区文化产业各团体和不同所有制文化产业生产经营者,集聚文化人才,凝聚社会力量,为大力培育竞争力强、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好、发展前景广阔的文化产业市场主体和营造宽松的政策环境建言献策。加强会员和政府部门之间沟通及会员之间的联系、交流与合作,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自律,推动行业发展

第四条 内蒙古文化产业促进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宣传部,接受自治区党委宣传部业务指导和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监督。

第五条 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果园西路7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学习、宣传、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开展产业调研、研讨、考察等活动,积极参与产业规划、产业服务标准制订等活动,向政府提供文化产业管理的建议。
    (二)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的正当愿望和合理要求,组织会员与政府主管部门之间的沟通、交流。加强本会会员之间的沟通与合作,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
    (三)建立健全行业规约,规范文化产业组织行为,提高文化产业组织自律性,提倡公平竞争,维护文化产业发展的整体利益。
    (四)根据政府授权,开展文化产业相关领域的服务。为文化企业和会员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
    (五)根据产业发展的需要,组织文化产业人才培训、人才交流,提高文化产业队伍素质,推动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
    (六)组织或承办文化产业展览、展示、展销等活动,开展国内外文化产品的交流合作,推动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交流与出口,促进内蒙古文化产业的国际化。
    (七)开展文化产业行业评优评先活动,推广文化产业先进典型。
    (八)编纂会刊、文化产业教材和文化产业统计信息等资料,创建内蒙古自治区文化产业网,建立信息资讯和服务交易平台,向会员传递文化产业动态信息,提供网上查询、网上交易等便利服务。
    (九)完成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和会员交办或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吸收内蒙古文化产业不同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和从事文化产业理论研究单位为团体会员,不吸收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意愿;    

(三)经过内蒙古自治区有关部门批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从事文化产业的企事业单位;

    (四)经正式注册登记的文化产业类的协会和组织。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申请入会者需提交入会申请表(一式两份)、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简介和会员简历;

    (二)入会申请表经促进会发起单位研究通过加盖促进会公章后,方为正式入会;

    (三)会员单位入会登记表、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简介和会员简历由促进会秘书处登记备案。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有参加本会会议对重大事务的表决权;

    (三)对本会工作有批评、监督和建议权;

    (四)有参加本会组织的研讨、考察、培训、学习等活动和

优先取得本会编印的有关资料、文件的权利;

    (五)有自愿入会和退会的权利,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积极参加本会组织开展的活动;

(三)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重大影响的,经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研究予以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决定工作任务,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会长会议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由理事单位推荐,促进会发起单位提名,会员代表大会表决产生,每届任期4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任期内因故需要变动时,由理事单位推荐,经会长办公会议批准改任。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本会设名誉理事 名,由自治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组成。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决定设立秘书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四)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授权秘书处处理日常事务;

    (六)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的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因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经会长会议决定。

第二十条  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 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 人。由正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代行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会长办公会议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以采取其他形式召开。会长办公会议须有2/3正副会长、秘书长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正副会长、秘书长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会正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正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正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者,

须经过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正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的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会长职责:

    (一)主持召开会长办公会议;

    (二)安排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

    (三)协调促进会与其他部门关系,创造性开展工作。

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执行会长、副会长交办的工作;

(三)协调会员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负责促进会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和负责人提名;决定促进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筹集本会开展活动所需经费;

    (六)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利息;


 (三)社会捐赠; 

     (四)承办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的事项而获得的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本团体在业务范围内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经费用于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组织调查研究,研讨活动;出版会刊,印发资料,奖励先进单位、个人和优秀成果;参加全国有关活动;日常办公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支出等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中的活动事宜。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

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会长办公会议提出终止动议。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主办:内蒙古文化产业促进会    监管: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宣传部    邮编:010010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蒙ICP备18005618号